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在永昌县河西堡镇内楼宇,水,电、暖设施齐全,地理位置优越,可作仓储、办公、住宿等使用,详情参见下表:
一、租赁标的
标的序号 |
招租单位 |
标的名称 |
坐落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租赁年限 |
特别条款 |
1 |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
河西堡养护站养管用房 |
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95号 |
795.11 |
1-3年 |
不得从事或经营高污染、高噪音及违法活动 |
2 |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
河西堡养护站职工宿舍 |
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95号 |
611.34 |
1-3年 |
不得从事或经营高污染、高噪音及违法活动 |
本次公开招租的房屋以现状租赁。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
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次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现场竞价确定承租人,招租实行有低价竞价。底价的确定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域出租价格水平确定。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报价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报价高于租金底价可按所出报价直接采取协议方式签约。
四、承租人须知
1.公告期:2023年7月3日8:00至7月9日18:00时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一年房屋租金,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出租人按违约处理,出租人可以重新公告出租。
3.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5.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6.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7.承租人须在收到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8.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为准。
9.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一个周期。
10.其他详见《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房屋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009451008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