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欢迎浏览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关于房屋资产面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公告
来源:       日期: 2024-07-02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在永昌县河西堡镇内楼宇水,电、暖设施齐全,地理位置优越,可作仓储、办公、住宿等使用,详情参见下表:

一、租赁标的

 

 

标的序号

 

招租单位

 

标的名称

 

坐落位置

 

面积(平方米)

 

租赁年限

 

特别条款

 

 

1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河西堡养护站养管用房

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95号

 

 

795.11

 

 

1-3年

不得从事或经营高污染、高噪音及违法活动

 

 

2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河西堡养护站职工宿舍

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95号

 

 

611.34

 

 

1-3年

不得从事或经营高污染、高噪音及违法活动

本次公开招租的房屋以现状租赁。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

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次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现场竞价确定承租人,招租实行有低价竞价。底价的确定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域出租价格水平确定。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报价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报价高于租金底价可按所出报价直接采取协议方式签约。

四、承租人须知

1.公告期:2023年738:00至7918:00时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一年房屋租金,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出租人按违约处理,出租人可以重新公告出租。

3.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5.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6.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7.承租人须在收到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8.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为准。

9.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一个周期。

10.其他详见《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房屋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009451008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川公路段

202473


今日访问量:      昨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
Copyright© 甘肃省金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30号
电话:0935-8337019
陇ICP备16001844号-1    甘公网安备 62110202000000号